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全民防患水灾害、节约水资源、保护水生态的思想意识和行动自觉,加快推动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设立并规范管理江苏省水情教育基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及水利部、中宣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联合印发的全国水情教育规划,参照《国家水情教育基地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情教育,是指通过各种教育及实践手段,增进全社会对国情水情的认知,增强全民水安全、水忧患、水道德意识,提高公众参与水资源节约保护、水土保持和应对水旱灾害的能力,促进形成人水和谐的社会秩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水情教育基地,是面向社会公众开展水情教育,具有显著科普教育功能和宣传示范引领作用的水利工程设施及场馆场所。
第四条 江苏省水情教育基地设立及管理按照“严格标准、突出特色、注重实效、动态管理”的原则,有序推进,规范运作。
第二章 基地分类
第五条 江苏省水情教育基地分为工程设施类和场馆场所类。
第六条 工程设施类基地,主要依托江河湖库治理工程、重大引调水工程、灌溉节水工程、其他水利工程设施等设立。工程设施包括现代工程设施和古代近代工程设施:
(一)现代工程设施水情教育内容主要包括:工程设施的作用、地位及意义,对生态文明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和影响;国内外先进理念、技术及工艺的应用推广;工程设施在规划设计、建设及运行过程中,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增进民生福祉、促进工程设施与周边环境协调融合等方面开展的工作及成效;工程设施保护的相关法规和知识等。
(二)古代近代工程设施水情教育内容主要包括:工程设施的历史作用、地位及意义;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的历史演变,以及从中体现的古人治水理念与智慧;治水人物与历史故事;管水制度或乡规民约等。
第七条 场馆场所类基地,主要依托具有水情科普教育功能的场馆、科研机构、涉水企业等设立:
(一)水博物馆、水工程馆、水科技馆、水文化馆等开展水情教育,内容侧重水状况、水政策、水法规、水常识、水科技和水文化等,兼顾不同受众需求,体现时代特点,注重知识性、趣味性和互动性。
(二)科研场所开展水情教育,内容侧重传播普及与水相关的科学文化知识,介绍先进实用技术与设备的应用推广,宣传科技前沿领域的创新成果等。
(三)涉水企业开展水情教育,内容侧重企业节水护水、提高用水效率的措施及成效,包括现代节水理念、先进节水工艺与技术应用,实现污水达标排放及处理回用等;面向公众介绍我省水资源现状,普及水资源节约保护、水与生活、水与健康等知识。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江苏省水情教育基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组织机构健全,运行主体明确,管理制度完善;
(二)有确保基地正常运行的经费保障;
(三)交通便利,环境优美,受众广泛,年参观人数达到一定规模,有较大的公众覆盖面和社会影响力;
(四)有面向公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开展水情教育的基本场所场馆及设施设备;有相关专业素质的运行管理人员,并有专兼职讲解员、志愿者为公众提供讲解服务;
(五)有安全设施和应急预案,具备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能力,能够保障基地安全运行;
(六)有模型、展板、实物、多媒体演示系统、知识讲座及互动体验展览展示设施;有符合水情教育需要具有自身特点的宣传册、读本读物及音视频等资料;
(七)有切实可行的水情教育工作计划,具备一定的组织策划和宣传推广能力;每年面向公众开展主题鲜明、形式新颖的水情教育活动不少于2次;
(八)基地定位准确,教育资源丰富,教育内容设置科学合理、特色鲜明,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和示范作用。
第四章 申报与设立
第九条 符合第二章、第三章所述条件的江苏省境内单位,均可申报江苏省水情教育基地,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江苏省水情教育基地申报表;
(二)基地建设与运行管理基本情况;
(三)基地发展目标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基地开展水情教育活动情况及成果;
(五)基地用于开展水情教育的手段载体,包括展示场所、网络传播渠道(如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客户端等)、宣传册、读本读物、音视频、图片等资料;
(六)有关媒体对基地进行宣传推广的报道。
第十条 各设区市水利(务)局负责所属单位和行政区域内(省水利厅直属单位除外)省级水情教育基地的申报、初审及推荐工作,将申报材料报送省水利厅。
第十一条 江苏省水情教育基地当年申报,集中认定,包括五个环节:组建专家组、材料复核及实地考察、综合评分、提出建议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江苏省水情教育基地由省水利厅、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团省委、省科协联合设立,认定工作不收取费用。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江苏省水利厅制定省级水情教育发展规划,负责省级基地的业务指导和国家级基地的审核推荐工作。江苏省水利信息中心具体承担省级基地设立的申报受理、监督考核、专家库组建、业务指导和国家级基地的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对已设立的省级以上水情教育基地适当给予一次性奖补。
第十五条 各级水利、宣传部门和共青团、科协组织负责对所属基地相关日常工作进行指导,推进基地良性运行。
第十六条 江苏省水情教育基地应突出水情教育主题,适时更新教育内容,创新教育手段,积极开展各种宣传科普活动,加强基地能力建设,强化日常安全管理,定期开展人员培训,维护升级教育设施。
第十七条 江苏省水情教育基地每年年底向省水利厅报送当年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同时报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章 基地复核
第十八条 江苏省水情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二)水情教育展览场馆设施建设及展示手段完备情况;
(三)水情教育活动组织实施情况及成效;
(四)基地水情教育内容与形式创新程度;
(五)基地水情教育人才队伍建设与业务培训情况;
(六)基地安全运行情况。
第十九条 江苏省水情教育基地复核包括四个环节:组建专家考核组、上报考核材料、情况复核、综合评分。
第二十条 综合评分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在60分以下的,限期半年对扣分项目进行整改,逾期仍整改不到位的,经核实,报设立部门同意后取消江苏省水情教育基地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涉密工程不参与江苏省水情教育基地申报。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充分利用已有设施及场所,不得以申报水情教育基地为由新建楼堂馆所。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