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专栏
南京市水务局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宁水强执字〔2020〕1号
当事人: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68xxxx000 法定代表人: 杭河福
住所: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东江村
联系人:陆志祥
经查,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原南京武家嘴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淳船舶公司)于2007年2月1日经过长江水利委员会《关于南京武家嘴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八卦洲基地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长许可〔2007〕11号),于2008年4月18日经过长江水利委员会《关于南京武家嘴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新建造船二期项目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长许可〔2008〕50号)批复,同意奕淳船舶公司在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东江村主江堤迎水面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涉河项目。依据许可文件中“滩地上只能布置生产必须的建筑物及临时生产配套设施,不得建设其它永久性建(构)筑物”及“滩地上除布置必要的临时生产配套设施外,不得建设其它永久性建(构)筑物”的规定,奕淳船舶公司建设的十六处砖混结构房屋不符合水行政许可要求。经现场勘查,已拆除十一处;剩余五处砖混结构房尚未拆除:具体为:1、厕所(长7米,宽3米);2、门房(局部两层)(占地面积69.6平方米);3、辅助用房(彩钢瓦顶)(长41米,宽5米);4、食堂(长23米,宽12.8米);5、厕所(占地面积49.75平方米),占地面积共639.75平方米。
奕淳船舶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 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之规定,构成水事违法行为。
2020年5月28日,南京市水务局(以下简称:我局)向奕淳船舶公司送达了《南京市水务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宁水限拆字〔2020〕2号), 奕淳船舶公司未履行自行拆除的义务。2020年6月11日,我局向奕淳船舶公司送达了《南京市水务局履行义务催告书》(宁水强催字〔2020〕1号),奕淳船舶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陈述、申辩意见》电子稿,我局于2020年6月15日收到奕淳船舶公司邮寄的《陈述、申辩意见》。奕淳船舶公司陈述的内容如下:
一、关于南京市水务局宁水限拆字[2020]2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中所称“奕淳船舶公司建设的十六处砖混结构房屋不符合水行政许可要求。经现场勘查,已拆除八处;剩余八处砖混结构房尚未拆除……”,奕淳船舶公司对于南京市水务局或地方政府“已拆除八处”的违法行为已摄像保留证据。奕淳船舶公司保留随时追责和索赔的权利。
二、关于事实部分,奕淳船舶公司不再重复阐述。中央三令五申要求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及权益,南京市水务局应当审慎评价自身行政行为的正当性。奕淳船舶公司理性对待前期的违法强拆,不代表南京市水务局及地方政府可以心存侥幸,一旦再次出现强拆或冲突暴力事件,必先追究南京市水务局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其后才是违法拆迁的民事责任。
三、关于法律适用部分,请南京市水务局认真组织研究。我国《水法》第六十五第三款的规定: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款规定只有罚款的处罚,没有拆除的规定;仅有第一、二款明确了拆除的情形。
四、关于管辖权或行政强制权的问题。南京市水务局引用《水法》第十二条第四款和《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认为具有管辖权。奕淳船舶公司认为,《南京市防洪提保护管理条例》不能对抗其上位法《水法》。《水法》第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南京市水务局引用第四款认为有管辖权显然存在错误。因此,在法律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明确授权前,南京市水务局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我局对奕淳船舶公司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现回复如下:
我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履职,依法告知并保障奕淳船舶公司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我局现查处的“已拆除八处,剩余八处砖混结构房”不在许可文件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范围内,在奕淳船舶公司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强制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之规定,我局对上述违法建设的砖混房责令拆除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第十二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以及《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长江(南京段)、马汊河、秦淮新河及秦淮河(东山大桥以下河段)的防洪堤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规定,我局对奕淳船舶公司涉河项目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奕淳船舶公司陈述申辩的观点我局均不予采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之规定, 我局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对奕淳船舶公司在长江南京段栖霞区八卦洲街道东江村主江堤迎水面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不符合水行政许可要求的尚未拆除的五处砖混结构房予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奕淳船舶公司负担。具体拆除时间以公告为准。
本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奕淳船舶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南京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京市水务局
202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