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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务局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宁水强执字〔2020〕2号
当事人: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68XXXX000 法定代表人: 杭河福 住所: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东江村
联系人:陆志祥 联系方式:1380518XXXX
经查,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原南京武家嘴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淳船舶公司”)于2007年2月1日经过长江水利委员会《关于南京武家嘴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八卦洲基地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长许可〔2007〕11号),于2008年4月18日经过长江水利委员会《关于南京武家嘴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新建造船二期项目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长许可〔2008〕50号)批复,同意奕淳船舶公司在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东江村主江堤迎水面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涉河项目。依据许可文件中“滩地上只能布置生产必须的建筑物及临时生产配套设施,不得建设其它永久性建(构)筑物”及“滩地上除布置必要的临时生产配套设施外,不得建设其它永久性建(构)筑物”的规定,奕淳船舶公司建设的一处砖混结构房屋不符合水行政许可要求,具体为港池现场调度室(二层)(长30米,宽19米),砖混结构房占地面积共570平方米。
奕淳船舶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 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之规定,构成水事违法行为。
2020年6月11日,南京市水务局(以下简称:我局)向奕淳船舶公司送达了《南京市水务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宁水限拆字〔2020〕3号),奕淳船舶公司未履行自行拆除的义务。2020年6月18日,我局向奕淳船舶公司送达了《南京市水务局履行义务催告书》(宁水强催字〔2020〕2号),我局于2020年6月22日收到奕淳船舶公司邮寄的《陈述、申辩意见》。奕淳船舶公司陈述的内容如下:
一、南京市水务局行政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基础。奕淳船舶公司八卦洲造船基地建设投产十多年,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早在2007年依法作出行政许可。若奕淳船舶公司构成水事违法,南京市水务局十多年来岂不是渎职?请南京市水务局审慎评价自身行为的正当性,不要为地方政府违法拆迁背书。
二、南京市水务局行政行为法律适用错误。南京市水务局援引我国水法第六十五第三款的规定: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条第三款没有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可以责令限期拆除或强制拆除的权利。
三、南京市水务局对该案无行政强制权。我国水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因此,只有长江流域管理机构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对本案具有管理和监督职责,贵局对本案无行政强制权。
我局对奕淳船舶公司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现回复如下:
我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奕淳船舶公司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与地方政府拆迁两者并无关联。
我局现查处的“港池现场调度室(二层)”不在许可文件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范围内,在奕淳船舶公司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强制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之规定,我局对上述违法建设的砖混房责令拆除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第十二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以及《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长江(南京段)、马汊河、秦淮新河及秦淮河(东山大桥以下河段)的防洪堤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规定,我局对奕淳船舶公司涉河项目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奕淳船舶公司陈述申辩的观点我局均不予采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之规定, 我局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对奕淳船舶公司在长江南京段栖霞区八卦洲街道东江村主江堤迎水面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不符合水行政许可要求的一处砖混结构房(港池现场调度室)予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奕淳船舶公司负担。具体拆除时间以公告为准。
本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奕淳船舶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南京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京市水务局
202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