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南京市行政执法统一公示平台 > 检查事项和依据
南京市水务局水务系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住建领域)
文章来源:南京市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6-02-03 11:15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依据 | 实施层级 | 备注 |
1 | 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运营相关行为的行政检查(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三条第四款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 市级、区级(对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及对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后的行政检查,对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后的行政检查,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后的行政检查) |
苏公网安备澳门新濠影汇,澳门新濠天地娱乐场